為建立安全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環境,以科技發展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,強化金融之可及性、實用性及品質,行政院會於二○一七年五月四日通過金管會擬具之「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」草案,正式將金融科技監理沙盒法制化,並送請立法院審議。本文擬自金融監理理論、破壞式創新之監理原則、金融科技監理模式選擇及國際比較之觀點,檢驗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,並提出修訂建議。